当事人:岚县xx饼业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1127MAOMU55Y4K
住所(住址):岚县东村镇东阳涧村东盛街西二巷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41127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57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岚县东村镇东阳涧村东盛街西二巷2号
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岚县东村镇东阳涧村东盛街西二巷2号对岚县xx饼业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户将超过保质期的无蔗糖糖粉1袋摆放在原料间,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向局领导汇报,经批准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张xx、王x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明:岚县云莲饼业坊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积极配合,并确认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二: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李xx确认并签字,予以确认。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本局于2022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岚市监罚告字[202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诉及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及申辨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考虑到情节较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自愿接受处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行为较小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过期的无蔗糖糖粉一袋。
3、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地址:岚县县城向阳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县人民政府或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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