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本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1.2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1.3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1.4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2 基本原则
2.1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2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通过不断优化零售点的布局,促进辖区卷烟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
2.3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4服务社会原则
要强化服务意识。要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2.5 尊重历史原则
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3.设定条件
3.1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3.1.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1.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1.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3.2 经营场所条件
3.2.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3.2.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2.3经营场所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3.2.4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3.2.5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3.2.6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3.3 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各功能区域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城区街道主要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纳入网格化管理的街道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村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乡政所在地行政村除外);各功能区域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镇所在地的行政村实行区域网格化管理,采取总量+间距标准设定;具体设定如下:
3.3.1单元网格设定标准
(1)南街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向阳路南街口到岚河北路南街口以西至秀荣街南街出口所属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7户。
(2)北街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向阳路北街口以北至新建路北街口以南所属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3户。
(3)后壕路单元网格。边界划分:秀荣街后壕路口以东至北街后壕路口所属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5户。
(4)麦塔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坡上北街路口以东南至新建路北街路口以北所属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1户。
(5)坡上单元网格。边界划分:新建路坡上出入口至209国道坡上出入口所属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28户。
(6)葡萄园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北起向阳路葡萄园入口(365假日酒店)南至岚河北路葡萄园入口,整个葡萄园所属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3户。
(7)市场圪洞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向阳路市场圪洞出入口至民觉路市场圪洞出入口(步行街除外)所属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6户。
(8)北村单元网格(包括小道街、戏路街、北村西社内街巷)。边界划分:龙山街以西,向阳路北村出入口以北所属巷内,设定零售点总数25户。
(9)普明单元网格(普明镇所在地)。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50户。
(10)王狮单元格(王狮乡所在地)。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8户。
(11)上明单元网格(上明乡所在地)。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5户。
(12)界河口单元网格(界河口镇所在地)。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8户。
(13)岚城单元网格(岚城镇所在地)。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20户。
(14)顺会单元网格(顺会乡所在地)。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5户。
(15)社科单元网格(社科乡所在地)。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5户。
(16)梁家庄单元网格(梁家庄乡所在地)。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8户。
(17)经济技术开发区单元网格(开发区所在地)。边界划分:该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5户。
上述17个区域单元网格受所属区域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同时按照本规划3.3.2规定条件执行。
3.3.2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
(1)街(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2)巷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80米。街(路)与巷之间零售点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3)城市住宅小区。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200户以内且不低于100户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8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也不得低于50米。
(4)大专院校、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根据区域内相对固定服务人群数量,可设1至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5)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客运中心、候车室等,若面向外部经营,按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路段标准执行;若面向内部经营,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5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户以上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6)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从严控制零售点,固定商铺在100个以内50个以上的可设1零售点,每增加5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7)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常驻人口300人以内且不低于150人可设一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乡镇村公路两侧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8)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28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或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
3.4.1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原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3.4.2 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3.4.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可以不受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3.4.4持当地民政、残联、部队等部门有效证明的退伍军人、军烈属、残疾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可以不受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仅限申办一证,持证人必须为本人。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不得予以延续。
3.4.5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少店面距离限制,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在有零售户总数限制区域选址经营的,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5.1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3.5.2 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厅、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比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农村区域持证户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4)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5)经营场所设在商铺楼上没有任何门头标识的。
3.5.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
(4)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5)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KTV、台球厅、网咖、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3.5.4 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5.5 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3.5.6 经营业态方面
主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化妆洗涤、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家电家具、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快递超市、汽车销售、运输信息、茶馆会所、小饭馆、小宾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传真打印、棋牌娱乐、母婴用品等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3.5.7 特殊事项
(1)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要求。经本局审核,方可纳入“连锁便利店”范围。
(2)业态类型基于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原持证户,在申请延续时,涉及安全隐患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要求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原则上不予延续。
(3)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合理布局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与原持证人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4附 则
4.1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间距限制。
4.2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实际可通行距离,其测量办法是: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的出入大门为中心向四周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目视直线距离最近的持证经营户不应作为测量依据,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测量以两门的中心点为准(如大门外还有通道口的按通道口的中心测量)。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出入通道口的中心测量。
4.3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4.4 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最新文件执行。
4.5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4.6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或有实质性物理间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①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②农村区域持证户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的。
4.7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4.8本规划由岚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4.9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岚烟法[2019]1号、《岚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补充规定》岚烟法[2021]1号自动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岚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省岚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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