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确保岚县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运行,规范各类水表及水表安全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2. 适用范围
岚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投资企业。
3. 水表井验收技术规范
3.1 管道铺设安装应具备以下条件:
3.1.1 管道铺设必须直通用户。
3.1.2 水表井避免建在下水管道、化粪池、天燃气管道、电缆管道等设施附近,严禁相互穿越、连通。
3.2 新建水表井体积规范
3.2.1 新建安装DN20以下口径水表用户,数量14户以下,井室体积不得小于长2m× 宽1.8m×高1.8m,每增加1户,井室体积扩大5-10%。
3.2.2 新建安装DN50-DN100口径水表用户,井室体积不得小于长3m×宽1.5m×高1.8m,一井不得超过2户。
3.2.3 新建安装DN125以上口径水表用户,严格遵照一表一井建造,井室体积不得小于长3m×宽1.5m×高1.8m。
3.3 新建水表井砌筑规范
3.3.1 新建水表井需使用混凝土整体浇筑,或使用合格的砌砖砌筑,用砖均匀,上下左右间隙不应大于1cm,井墙壁上下、左右要保证垂直,内外壁用水泥原浆勾缝,井壁井底要做防水处理。
3.3.2 井壁内水泥砂浆抹面均匀光滑。
3.3.3 水表井砌筑时,需将井内的阀门及管件用塑料薄膜包扎严实,砌筑完成后再撕掉,保持井室内干净正洁。
3.4 井室砌筑应在铺好支管管道、装好阀门等配件后进行,井底垫层不得小于10cm厚度。构筑物与阀门、配件在井室内的位置,应保证支管阀门与其它配件的拆换需求,保留足够操作空间。支管阀门与井壁、井底的距离不小于40cm。
3.5 水表井室内必须设置集水坑,直径不能小于60cm,深不少于30cm。井室内必须安装爬梯或脚踏,每30cm安装设置一个,脚踏要求左右交错设置。
3.6 井盖安装时铺设M7.5水泥砂浆与井盖基座粘合牢固,井盖必须采用规格型号统一、牢靠、承重力达标的产品,保证标志明显,井盖上留有提手或撬棍槽,安装网兜。井盖承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达到或大于设计要求,必须满足当地行车或人行等交通要求。
3.7 井盖顶标高力求与地(路)面标高一致,误差不超过0.5cm,当地面为非铺装地(路)面时,井口须高于地面,但不超过5cm,且做坡度0.02外延15-20cm的护坡。
4. 水表及管道安装规范
4.1 水表安装要求水平或垂直均匀排列安装,水表及管道必须峰回路转装固定支架,表盘必须朝向可视方向,同一表井,统一排列规则。
4.2 管道穿过井壁时预留5cm到10cm的环缝,用混凝土填充密实,再用砂浆封面。
4.3 水表严禁安装于井室地板中央,严禁安装于井盖正下方。
4.4 表后管材必须采用市场通用性高,质量可靠的国标产品。
5. 旧水表井安装新用户规范
5.1 原水表井井室内未按上述规范要求建造的,必须按要求进行改造,并且验收合格。
5.2 超出水表井规范容积要求,需改造扩大井室尺寸。
5.3 老旧不合格水表井,按“只减不增”原则,不再增容新用户数量。原用户需扩大管径表径的,必须按要求进行改造,并验收合格。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站标识码:1411270001 晋ICP备19007275号-1
联系电话:0358—6723175
晋公网安备 141127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