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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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大学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法人身份证号:220************810
现场负责人: 范*胜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2************91X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项目场地有废油桶及废机油存放,未按要求进行暂存。
2、项目未采取防护措施,水泥灰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2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11月19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项目场地有废油桶及废机油存放,未按要求进行暂存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2、项目未采取防护措施,水泥灰尘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2]24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项目场地有废油桶及废机油存放,未按要求进行暂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7万元罚款
2、你公司项目未采取防护措施,水泥灰尘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5.4万元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合计对你公司处以22.4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901014410000010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岚县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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