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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岚环罚字[2022]21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2-12-19 16:50

    岚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689852309K 

    地址:岚县东村镇段峪村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法人身份证号:142************215        

    现场负责人: 刘连贵

    联系电话:183****7868 

    岚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未办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1125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221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1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2221号)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32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901014410000010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岚县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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