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众旺选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7MAOL9Y2Q33
地址: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南元妥梁
法定代表人:张旭
法人身份证号:1411**********0171
现场负责人: ***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1411**********0019
岚县众旺选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原矿库、洗车平台未按环评要求建成验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22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2]18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31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号:3901014410000010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岚县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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